晚清《申報》評點專利制度
發(fā)布時間:2018/11/6 16:10:35
□李玉
1898年,福建商人陳紫綬因發(fā)明紡紗機器,靈便實用,可以提高生產效率,由即將回國的福州海關稅務司愛爾格順道帶往京師,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推薦。總理衙門經審查批準,給予十五年專利,并咨文南洋通商大臣劉坤一,劉氏隨即札飭所屬官員發(fā)布公告,曉諭民眾,如有能創(chuàng)制新機新器,堪以利民便用者,均準申請專利,官府考驗合格之后,發(fā)給憑證,以資鼓勵?!渡陥蟆肪幷哂懈杏诖耍l(fā)表專評《論創(chuàng)造新器給札專利之善》,頗富意涵,其文如下:
執(zhí)筆人閱前、昨兩日報章,知有福建人陳紫綬者,能制紡紗機器,極為靈便,曾經格致名家考驗,此項機器實足以省民力,而為當世合用之新法。前任閩海關稅務司愛爾格請假回國,繞道京師,因挈之入都,代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,請為給照專利??偸鸩楣饩w二十一年北洋大臣奏招商試辦釀酒一摺,請給執(zhí)照,準與專利十五年,經總署會同戶部議奏,奉旨允準,爰即照此成案,給發(fā)執(zhí)照,準予陳紫綬亦專利十五年,移咨南洋通商大臣劉峴帥。峴帥當即札飭蘇松太兵備道蔡和甫觀察出示曉諭,并言以后如有紳商、軍民人等能自出心裁制造一器一具,堪以利便民用者,均準報送考驗,照章給照,以資鼓勵,云云。乃為之綴論于其后曰:
泰西之立國也,以商務,以工藝。惟其工藝之精,是以能商務之旺。若第知講求商務,而不知講求工藝,則懋遷有無,雖亦足以獲利,而不能開物成務、創(chuàng)造日精,則諸事因人,獲利亦終有限。故人但知泰西之富以商,而不知其原實本于工藝。以商務為用,以工藝為體,如是則制作流行日廣。富國以此,強國亦以此。
雖然,欲求工藝之精,其始在人之用力于格致之學,而其后在予以獲利之權。夫思一新法、成一精器,為之甚難,非可驟致。有積祖孫父子之創(chuàng)述,窮年累月之功能,而后能為亙古開一絕藝,則用力也何如其難;有竭盡一己之私財、借貸眾人之巨債,而后能為斯民興一美利,則費用也又何如其巨。倘既成之后,無法焉以使之獨享其利,則既無以償其辛苦之工,而又無以復其資本之所失,恐聰明材智之士皆將嗒然廢棄,而當世遂無精研絕學之人。是以泰西國家有給予憑單,專享利益之例:凡有能自出機杼、創(chuàng)成一物一器者,經國家勘驗如果合用,即酌予年限,給發(fā)專利執(zhí)照。用是工、商二事隨時有格致家到處游歷,殫精竭慮,用新法制造機器,以便民用而收利權?;蛴猩肀矩毟M而思得一法,頓成為國中巨富者;或有家財素裕,因攻新法而致貧困,俄復富擬王侯者。其君若臣必以從而賓異之,旌以顯爵,利既獨得,名又兼收,此所以泰西各國工藝之精日新月異,而考求制造者雖竭智耗財而有所不憚也。
中國則初無專利之令,故每有此興一藝,未經獲利也,而效之者已八九矣;此營一業(yè),尚未有成也,而奪之者已千百矣。于是締造者大受虧折,而摹襲者轉獲利無窮。即使締造者得足以償其所失,未致有折閱之虞,而此后之接踵而起者,其人必多,利權既分,創(chuàng)始者何從大得其益?坐是中國之人皆喜因人成事,不肯闡微研精,為斯民擴一美利、辟一妙用,惟思攘取他人之利以為利,而心思遂日以窒,而智創(chuàng)巧述之事遂日以不興。此非中國之人智慧之不西人若也,政權不足以鼓舞之,則人亦遂無崛然以興者耳。
今既仿照西例,有能創(chuàng)造新機器給札專利,以中國四萬萬眾,聰明材智之士當必不少,各出其心思,以求格致之學,則創(chuàng)一新法、成一精器當亦不難,聞風興起者想可接跡于天下,他日制造之精,何獨讓西人專美乎?
且吾聞西俗,又有創(chuàng)一良法,鬻于他人者,必先報其法于官,官為核定其價,賣者獲價后,概不訾省,買者鳩資經營,專享其息。今亦擬略師其法,如有能至外洋各國考求機器有合于中國之用者,或述其法,或運至華,果省物力而足便民用,則雖非所創(chuàng)造,而亦當常給以原價之利,俾皆知研求機器,而制造日多,未始非鼓舞興起之道而致富之術也。未識當軸者亦以斯言為有當否?(《申報》1898年8月28日,第1版)
專利者,專有發(fā)明創(chuàng)新之保護權是也。發(fā)明創(chuàng)新是有其所有權的,這種所有權受政府法律保護和社會承認,發(fā)明人可以藉此獲得各項收益,尤以經濟收益為主。
西方之所以日臻富強,原因固有多端,但專利政策的作用不可低估。受此政策保護與激勵,民眾發(fā)明創(chuàng)新積極性大增,開物成務,精益求精,國家工藝技術與物質生產不斷改進,進而支撐并推動著商業(yè)貿易的發(fā)展。所以西方表面上看似因商而富,其實則是因工而富,其商業(yè)之本在于工藝?!耙陨虅諡橛?,以工藝為體”,既是西方的強國策略,也是西方的富國經驗。
日益完善的專利保護制度,使從事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在西方不再僅僅是一種智力活動,而且成為一種遠期投資,從而促使更多的人參與其中,即使投入較大的精力與財力,也心甘情愿,堅持不懈,甚至“竭智耗財而有所不憚”。因為一旦發(fā)明成功,不僅前期投入可得回報,而且能獲得更大收益,乃至名利雙收。正因專利制度使發(fā)明創(chuàng)新形成良性循環(huán),所以“泰西各國工藝之精日新月異”,社會生產力發(fā)展越來越快,民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,國力因之日益增強。
相形之下,傳統(tǒng)中國并無保護專利的制度與文化,每有所創(chuàng)新,己未獲利,人已仿效;己未大成,人已奪之。結果,專事發(fā)明創(chuàng)新者大受虧折,而模仿、抄襲者反獲利無窮。“即使締造者得足以償其所失,未致有折閱之虞,而此后之接踵而起者,其人必多,利權既分,創(chuàng)始者何從大得其益?”久而久之,國人發(fā)明創(chuàng)新的積極性減弱,“因人成法”、“攘人之利”的習尚漸增,馴至國內創(chuàng)新動力嚴重不足,生產與技術水平難以得到提升。
評論人直截了當地指出,國人發(fā)明創(chuàng)新之所以不若西方,“非中國之人智慧之不西人若也,政權不足以鼓舞之,即政府沒有制定創(chuàng)新驅動的政策與法律。所以強烈建議政府盡早確立專利保護政策與法律。誠能如是,則中國人的聰明才智絕不亞于西人,中國“他日制造之精”,必當超越西方。事實上,在推行專利制度方面,晚清政府也有所行動。李鴻章早在光緒十七年(1891)時就表示,為了“敵洋產而保利源”,對于華商設廠制造火柴的申請,“自應批準,并照西國通例,準其限年造運,俾得稍沾利益”。當時的媒體記載,天津商人吳懋鼎、楊宗濂等人創(chuàng)辦的天津自來火公司在繳納了五千兩的報效銀兩后,便獲得了在直隸境內制造火柴的十五年專利權。后來,天津舉人陳鑲擬在天津永豐屯設立化學公司,制造鉛粉等品,天津海關道經對該商所呈送的鉛粉樣品查驗后,證實“均極精細,實與洋貨相等”。北洋大臣李鴻章便批準“其專辦二十年,限內他人不得在本埠仿造”。光緒二十一年(1895),僑商張振勛創(chuàng)辦煙臺張裕釀酒公司,由直隸總督王文韶奏準專利十五年:“凡奉天、直隸、山東三省地方,無論華洋商民,不準在十五年限內,另有他人仿造,以免攙奪”??偫硌瞄T此次批準福建商人陳紫綬的發(fā)明專利,援引的就是此案。
隨著晚清維新思潮的高漲,“準專利以勸百工”,漸成為官方廣泛關注的決策之一。直隸總督榮祿、湖廣總督張之洞在所擬定的振興地方經濟的綱領中,均提到對華商精制新器,可以抵制洋貨、奪外洋利權者,應給予執(zhí)照,定明專利年限,不準他商仿造。
總理衙門在批準陳紫綬紡紗機器發(fā)明專利的同期,正在根據光緒皇帝的意旨,制頒鼓勵創(chuàng)新、保障專利的法規(guī),這部名為《振興工藝給獎章程》的法規(guī),聲明對華商能創(chuàng)制船、械、槍、炮以及各式日用器具者,將依據成效,分別給予五十年、三十年、十年的專利權。這是官方首次將專利措施見諸政府法規(guī)之中。
來源南方都市報數字報